一、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将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改革进程,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 现状及发展方向
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广大职工的配合支持下,取得了较快发展,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到473万人,2003年有13.8万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推行基金市级统筹、省调剂制度,基金实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今后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适应就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加快向法规政策配套、覆盖范围广泛、待遇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目标发展。
三、 哪些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和社会化等特点,凡制度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论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和经营状况,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四、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模式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是财政补贴,即基金入不敷出时,由政府“兜底”。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地税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和缴费检查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督。基金管理模式为设区市统筹,省适量调剂,可以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
五、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1、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5—85%,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6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至当地最低工资的90%,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费按失业保险金的10%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给,患重病(不含违法活动致伤致残的)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报销医疗费用的80%,但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女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5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3、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1次职业培训、1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服务。
4、失业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可领取相当于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根据供养人数不同,可领取相当于12—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
5、失业人员可免费接受咨询服务和查询个人缴费记录等。
六、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停止领取情形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重新就业;享受养老保险;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介绍工作;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等。
七、 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经办机构备案,告之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具有关证明。失业人员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八、 怎样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培训项目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接受3次职业介绍和1次职业指导服务。
九、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街道(乡镇)未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二)免缴收费项目。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个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申办《营业执照》。免缴(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交通部门)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经贸部门)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农机部门)农业维修网点管理费等。
(三)减免税项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持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四)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凭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可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五)小额贷款扶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在各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金额2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可持有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认定。凭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可持有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十、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超过9个月,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5%。
十一、三条保障线衔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三条保障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成为现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是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主要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转岗培训、推荐就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是“托底”的最后一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实现再就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失业保险的,按照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1个月通报民政部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也可申请低保。民政部门对此类人员进行专门登记,对符合条件者及时给予救济。
十二、怎样接续养老保险
失业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办法,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养老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按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十三、怎样接续医疗保险
为失业人员接续医疗保险符合失业人员的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趋势,我省已提出明确要求,各市正在制订具体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接续医疗保险或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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