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德州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提高为每月730元。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德州市决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为每月730元,新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待遇调整,将使全市2300余名领取失业金人员受益,补发的待遇将于近期发放到位。
对于在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领取失业金银行账户注销的失业人员,请本人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尽快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待遇补差。
近年来,德州市不断加大失业保险工作力度,实现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连年增长,基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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