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修订通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了11年。
昨日,省人社厅解读时,介绍“新《条例》”新增的亮点:
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而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同时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增加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
允许统筹地区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减少裁员。
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都可以顺畅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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