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李某2004年到某单位工作,有劳动合同,且单位给其参加了失业保险,今年他因故辞职,请问,李某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案情分析:李某虽然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但是他的失业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所以享受不了失业待遇。但是,如果李某的辞职,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2条第2、3项所规定的原因,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导致了职工辞职的,李某还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涉及政策:《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案例内容: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指的是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如果职工自动辞职,离开工作岗位的,因为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如果职工自动辞职,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所规定的原因,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围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了职工辞职的,职工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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