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近日,中央下发了《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转业回地方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一年以上后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不可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在其工作满一年后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前提下再把入伍前和退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金。退役军人需自行保存好团级以上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待到社保局申领失业金登记时再出具证明。
该通知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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