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前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将得到解决,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的《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规定,分三段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此前在国有集体企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深圳市社保局介绍,第一段是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第二段是1997年《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所有制单位的员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第三段是深圳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保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员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但参加其他任何一险种,也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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