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艳山表示,该省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水平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人民币,下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消息,截至目前,重庆、陕西、深圳、山东、北京、甘肃、上海、天津、山西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3.2%。
张艳山介绍,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在现行水平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其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提升,每人每小时增加2.1元。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该省还同步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在现行水平上每人每月也将增加200元。
“各类用人单位要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的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金标准发布后10内在经办窗口向全体失业人员进行公示。”张艳山说。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增加实际上对广大低收入劳动者和失业人员来说是件好事,这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艳山说。
此外,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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