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如有购房问题,请拨打中山房价热线:400-606-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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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什么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题2: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失业人员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广发行之一)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失业登记证》 正本及复印件1份,若属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正本及复印件1份。
问题3:相对旧的《条例》,新《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变化?
答:1、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工逐渐过渡到与城镇职工享受同一标准待遇;
2、增加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女性失业人员生育保险金、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项待遇。
问题4:在申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每月的1-25日为当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必须每月25 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就近人社分局或者登录市社保局网站(www.gdzs.si.gov.cn)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新《条例》实施前已领取失业保险金,7月后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7月起也需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3、我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参加养老保险的,请到户口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业务。
温馨提示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2、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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