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农民工失业后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10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我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计发放标准提高86.5元-121元。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生活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我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也有所提高,从2014年1月1日起由原来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标准的70%,提高到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统称农民工)。我区城镇职工失业可领取失业金,而单位招用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交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2013年自治区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4个档次,即1210元/月、1020元/月、940元/月、865元/月。据此,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提高后,其最高标准将由1210元×70%=847元增至1210×80%=968元,提高121元;最低标准则由865×70%=605.5元增至865×80%=692元,提高86.5元。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第1个月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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