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3、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3%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费,个人不缴费。
5、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3年优惠期内,个人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费,单位不缴费;期满后正常缴费。
6、协保人员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 缴费,个人不缴费。
南昌市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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