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今日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980元执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每人每月875元执行,此标准在去年(每人每月840元、749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6.67%和16.82%。
据了解,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须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到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单位须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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