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向当地政府申请的一种援助救济。
发放条件
领取失业救济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员工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且失业;
(2)失业前按已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或以上;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社保机构失业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必须本人办理,如代办,需失业员工授权委托,并出具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委托书。
办理手续
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应办理以下手续:
(1)取得原单位发给的失业证明。包括企业的性质、失业的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2)进行失业登记。即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
(3)领取失业救济金。即持失业职工手册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
发放标准
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2)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3)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4)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5)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停放情况
应当指出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a、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b、参保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满2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金,依此类推,最多可领取24个月即两年时间;
c、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或进入中专以上的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以及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的;
(6)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就立即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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