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将征缴上来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如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
(3)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主要指滞纳金。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事业单位、个人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滞纳金不包括罚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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