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失业保险起步较晚。1995年国家颂布的《保险法》对保险业的资金运营从法律上进行了规定。然而,对公务员失业保险,还须建立具有权威和普遍约束力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才会使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1、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2、要加快制定《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法》3、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对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4、要明确和制定《失业保险收缴和增值条例》及其违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
(二)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的管理办法,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组织、工会等部门都充当了社会保险管理者的角色,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并应成立具体统管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制度和政策,监控和协调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也要设立具体管理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机构,统一经办各地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工作.这样,就可以在全国建立起公务员失业保险网络体系。
(三)促进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改革
1、改革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以保障失业公务员的法定权益,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改革,完善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失业后,也应该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证他们生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3、建立完善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国家应制定出相应的,合理的法规或政策,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伤残保险作出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务员伤残后失业或失业后伤残的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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