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要求,省政府决定从5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水平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这是我省第10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失业人员的亲切关怀,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现就失业人员关心的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问:什么是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金是对参加失业保险,暂时失去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发),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1、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凭用人单位开据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6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失业人员。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人员,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证》上,记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有关补助标准;
3、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由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档案应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移交用人单位。
问: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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