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吕自2008年4月1日入职某集团公司以来,一直缴纳社保五险。9月15日因业务需要被调到集团下属子公司上班,2009年11月15日又被调回集团公司任职,于2010年10月20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离职后,小吕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拒,被告知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小吕感到很困惑。
【给您说法】
劳动者失业后,是否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这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关于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详细规定了劳动者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费用。
其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后,劳动者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在上述案例中,小吕是因缴费单位的中途变更,造成所在的用人单位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所以,小吕依法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教您几招】
小吕是因单位的人事调动造成其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而小吕认为自己在该集团公司已工作2年多,一直缴纳社保,失业后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很冤枉。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不少,劳动者怎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自行申领。劳动者在因非本人意愿失业后,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经办机构自受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对审核不合格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查询不合格理由。
主动协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得知,小吕在被调到集团下属子公司工作期间,其社保是由子公司缴纳了一年多,而不是由集团公司缴纳,被重新调回集团公司工作后,集团公司又重新缴费,这时缴费还不足一年,所以,小吕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调动工作时未告知小吕相关影响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调动工作时已告知小吕相关影响的,则用人单位不用承担责任。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前,双方可以就此进行充分协商。
仲裁维权。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这时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角度讲,因用人单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当然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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