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被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了限和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 本人累计缴费时间(周年)计算。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64元/月。
3.医疗补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除每月领取15元定额 医疗补助处,因病确需住院,经审核在指定医疗机构冶疗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周年),并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计发医疗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向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肋金的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的标准为8个月平均工资),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肋金领取标准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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