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失业保险金申报受理时间及提供的材料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需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解除关系或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市级单位(在市社保局缴纳社保费的企、事业)的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需本人携带相关资料亲自前来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
1.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原件);
2. 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2份;
4.2寸彩色照片2张。
5. 失业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
6.失业保险受理时间:每月1—17日。
特别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由政府缴纳。请各位失业人员按指定的地点报到领取银行卡,若本人不能按时报到领取银行卡,将不能按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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