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失业保险登记
管辖范围:市本级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社会团体及专职人员。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条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
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失业保险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2、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市失业保险所应当即时受理、审核;3、对符合规定的,市失业保险所予以登记,由市社会保险所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权限:市失业保险所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部门:衡水市自强街786号就业服务局 衡水市失业保险科 电话:218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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