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1.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适当职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已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2)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3)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按2006年9月1日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计算,1期失业保险金为690×80%=552元)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以下待遇:(1)为其参加市医疗保险(个人投保医疗部分从失业保险金扣除),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因病住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
5.未经申请无特殊理由的,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6.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7.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方法如下: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前次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8.对于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根据以下条例进行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七条对虚假、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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