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定
办理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办理机构及部门
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失业保障部 联系电话:5807220
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依据的具体名称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申办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需说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由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核定通知单》(先到社保中心领取),需盖所在单位公章、社保中心审核章及社保经办人签字;
(三)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的则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外地城镇户口需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代发,还需提供当地社保机构的接收函,内容包括: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
注:如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破产、兼并等情况造成失业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企业改制方案原件、职工安置方案原件、职工人事档案及以上所需材料来办理申领手续。
办事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将所需资料收齐,于解除劳动关系七个工作日之内到市就业中心失业保障部办理。
办结时限
受理申报资料符合享受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贵阳市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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