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指南
(一)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由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在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
2、失业人员个人档案(招工表、劳动合同等)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办结申领手续。其中包括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和求职登记,并送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相片3张。逾期不予办理。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进行资格审查、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及期限,发给《失业保险证》。
(四)失业保险金须由本人持证按月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日期到经办机构办理签领手续;然后凭存折到银行领取现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发。
(五)失业人员应服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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