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池州市从2011年7月开始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感觉到新政策从7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一是打破城乡户籍差异。城乡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得到统一,打破城乡户籍政策差异。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有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期间,同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障,并且本人不缴费。
三是申领程序更规范。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四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更灵活。在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转移关系便便捷。失业人员在参保地失业后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更明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依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规定》予以处罚;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和超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未履行向职工告知义务,导致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标准比照同期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七、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可享受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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