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市从2013年8月起对失业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各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上调为每月676元,提高156元。
据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我市将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为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同步购买城镇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待遇水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时,要提供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真实信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以此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我市将以此次失业金调整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免费培训以促进其再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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