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来了:无论深圳户籍人员还是非户籍人员,只要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从市外转入深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我市将均予以认可,并可与在我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认定办法》),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认定办法》旨在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1997年,我市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国家1999年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2002年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条例均是按参保人缴费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而我市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与其抵触的地方法规必须修改或废止,因此,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实施,同时授权政府在实施后6个月内制定配套的规定。为解决我市原失业保险条例按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待遇,与国家和广东省按缴费年限计算待遇不一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认定办法》。
1999年之前的连续工龄拟可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办法》拟分阶段来认定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问题。首先,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此,我市拟放宽条件,按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的时间,对于深圳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时参加了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非深户员工从今年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由于按照原来深圳的规定,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且只有本市户籍人员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保持政策的连贯性,《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对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连续工作年限,也视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对于非户籍员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和享受待遇的范围,因此非户籍员工从2013年起按其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2013年我市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后,按规定以参保人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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