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劳动局原局长、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原总裁陈宏明,因犯受贿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此前,深圳市纪委、市监察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已开除陈宏明党籍和公职。
今年57岁的陈宏明是广东澄海人,曾于1991年任深圳市劳动局副局长,1993年3月被任命为局长。1994年11月,陈宏明又调任深圳的大型企业集团——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总裁,并在任期内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1998年6月,他被深圳市纪委立案查处。经查陈宏明在担任劳动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其下属公司引存资金,以帮助深圳达誉贸易公司获取银行贷款。事后陈宏明收受达誉公司总经理彭××贿赂的港币10万元,人民币4万元。
1994年3月至10月,陈宏明还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劳动局局长职务的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先后五次挪用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用于救济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借给深圳蛇口金海实业公司,越燊实业发展公司使用,并造成本金210万元及利息无法收回。
陈宏明在深圳市纪委对其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法院认定为自首。最终依法判处陈宏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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