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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县(市)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的名单应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保站(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长沙失业保险领取金额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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