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失业保险条例为了推进东莞市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东莞政府规定,东莞所属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东莞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东莞失业保险条例
【政策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版)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1日
【内容简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10月1日正式执行。其共分为八章,主要规范了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标准等等。同时还详细说明了必须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如发现违法条例现象必须承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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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
从2013年5月1日起,东莞市最低工资由1100元/月调整为1310元/月,因而东莞市以镇(街)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1310元/月执行,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1048元失业金。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正在进行审议
时隔11年之久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于9月24-27日在广州召开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中进行审议。其中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用途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现在让我们率先了解《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新亮点:
亮点一:为了保障失业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亮点二: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尽早就业,促进就业市场的发展,新失业保险条例拟规定提早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一部分失业保险金。例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一半,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领取期限。
亮点三:为了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新条例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
亮点四:新条例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工资进行了调整。调整之后规定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亮点五:《修订草案》中对职工、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其明确规定两种情况下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金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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