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代替工资违法本市某饮料厂由于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不断下滑,职工每月工资很难保证。于是厂领导决定:每人每月领取20箱本厂生产的饮料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作为当月工资,厂里每月就不再发放职工工资了,这样既调动了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又能将工厂积压的产品销售出去,厂里也不必再为每月发不出工资而发愁,这可真是一举三得的好办法。于是在2000年6月刘某等30多名职工开始按此办法领取了40箱饮料计两个月工资,但由于销售量不理想,所得销售款并不足以维持每月的日常生活, 30多名职工又多次找厂领导反映,希望能按月发放工资,但领导表示企业经济效益差,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只能采取这种办法用于发放工资。不得已,刘某等30多名职工诉至仲裁委,要求该厂发放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饮料厂按职工原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发刘某等30多名职工的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者因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应享有取得工资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也应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那么什么是支付工资的法定形式?《劳动法》在第五十条做出了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更加明确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显然,某饮料厂以产品滞销、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用实物替代支付职工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仲裁委裁决饮料厂支付职工工资理由充分、有法可依。那另外加25%的经济补偿金是依据什么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饮料厂资金周转困难,以实物形式支付职工工资算是无故拖欠工资吗?《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作了规定:无故拖欠系指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饮料厂未依法定程序征求职代会意见,同时也超过了延长期限,自然属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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