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就业管理服务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的,须于当月25日前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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