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夏失业保险标准为及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宁夏回族自治区自5月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中提出,失业保险金调整后,一类区,即银川市、石嘴山市等辖区,每人每月由715元提高到845元;二类区,即银川市下辖市县以及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中卫市等市县,每人每月由660元提高到795元;三类区,即固原、吴忠、中卫市下辖共9个贫困县区,每人每月由620元提高到750元。
据自治区人社厅介绍,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将在7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单证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外,对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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