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 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 (雇工)失业后, 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市政府1999 年第38号令, 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 ,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 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 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 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 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 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工作关系 的证明和3 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 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 60 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按月发放。
从 2001年1月1日起, 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 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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