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携带单位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开具《就业创业证》、长春市就业局出具并审批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申领人身份证、申领人工商银行卡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携带单位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开具《就业创业证》、长春市就业局出具并审批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申领人身份证、申领人工商银行卡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
一、长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以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长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4、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5、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不少地方在次月的十号左右就会汇入个人账户。失业补助金从待遇核发次月起按月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将在每月25日前发放到账。比如,9月份申领失业补助金并已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将在10月底之前通过银行发放到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申请通过之后多久会到账
通常情况下,失业补助金申请通过之后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到账。市社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市社保局自审核通过后的次月将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的银行账户。也就是说,失业补助金一般是当月申请次月发放,审核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左右。如果是申请人较多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全、不正确影响了审核,则时效会变慢,最晚可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
需要在注意的是,想要领取到失业补助金也是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申领的。不符合条件继续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用户,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主动停发,并依法追回多发的失业补助金。情节严重的用户,还会被依法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黑名单。
1、伤残津贴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
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上伤残等级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 或者30%(每年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 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住院期间伙食、住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 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 和60% 的标准,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 工亡补偿金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10万元工亡补偿金。
2. 生活护理补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按照护理等级,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6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万元。
3. 伤残补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和职工伤残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5万元;四级伤残3万元;五级伤残1.2万元;六级伤残1万元;七级伤残0.5万元;八级伤残0.4万元;九级伤残0.3万元;十级伤残0.2万元。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5万元;四级伤残3万元;五级伤残2.8万元;六级伤残2.6万元;七级伤残1.3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7万元;十级伤残0.6万元。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伤残补偿金用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支付后仍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必须全部给付工伤职工。
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履行什么程序?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记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号长春本地宝,关注后回复【失业保险】,即可查询长春失业保险网上办理入口、办理指南等,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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