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黄某,原是北京某国企工人,其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为10年以上。2005年12月,黄某失业后,在街道办事处领取失业保险金。2006年9月,黄某经医院诊断,患有恶性肿瘤,需要住院治疗。黄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黄某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颁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除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患危病、重病的,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是,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致伤、致残的,医疗保险不予保障。
本案中,黄某及其所在单位有10年以上墩费年限,最长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黄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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