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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社保比例|2012上海社保缴费比例

 字体时间:2013-04-2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2012上海社保比例|2012上海社保缴费比例,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将原来的“综保”、“镇保”纳入“城保”…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将原来的“综保”、“镇保”纳入“城保”,新政究竟带来多少实惠?缴费路径如何走通?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外来从业人员·两大变化】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设定5年过渡期

由于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设定了5年过渡期。

据了解,5年过渡期的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 (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 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鲍淡如同时表示,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待遇同步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在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三方面享受的待遇都将发生变化。

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

其中,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参保人,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在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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