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核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参保缴费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办理2011年12月份缴费申报核定后,在所属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2012年1月8日前,应将填报的《缴费名册》向所属分中心申报。遇特殊情况需后延申报的,应经所属分中心同意。
网上申报单位,可在办理12月份网上缴费申报核定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缴费名册》。办理2012年1月份网上申报缴费核定时,一并申报《缴费名册》。
二、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档案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构成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与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30号)规定执行,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
三、缴费基数的核定及签字确认
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其中,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经审核确认的保安、物业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按津社保[2011]41号文件规定核定。
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应组织缴费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各单位可选择《缴费名册》确认、《缴费工资确认名册》(以下简称《确认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2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确认三种方式,组织本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缴费名册》、《确认名册》或《确认表》应留存企业备查。
四、缴费基数的复核
2012年2月起,分中心将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月均工资、缴费基数进行复核。缴费单位接到缴费基数复核通知后,应当提供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以及其他与工资收入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帐簿等。
对经复核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的缴费单位,应及时做调整基数补缴费申报。对不及时申报调整的,分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58条、62条、63条规定,以复核检查为依据核定征收。
五、职工户口性质的申报
按照津人社局发[2011]72号相关规定,各单位在填写2012年度《缴费名册》时,同时填报职工户口性质。职工户口性质分为“本市城镇户口”、“本市农业户口”、“本市蓝印户口”、“外省市城镇户口”、“外省市农业户口”,填写在《缴费名册》“备注”栏。
网上申报单位登录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可在“人员待审核信息申报”界面中,按要求申报职工的户口性质。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核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落实经办要求,履行申报缴费义务,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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