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0月起,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用人单位成建制向外转移,以及职员在职期间流动到外地,可由本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转迁证明,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转迁证明之日起60日内,为他们办理接续关系。
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也由本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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