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失业保险的缴纳时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确立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实行的是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所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无法确定。因此,《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龄的计算方法,失业者的工龄就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失业者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是随后又失业的,根据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就不能与前次交费时问累计计算,而是要重新计算。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事项: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8号令)
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
申请时限: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需提交材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就业登记证》,一寸照片2张
办理程序: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档案材料由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移交就业管理处。
失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应当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和1寸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就业管理所(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失业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凭身份证、《就业登记证》、1寸照片2张和原单位开具的“通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发放标准及时记载《就业登记证》栏目内,并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和地点。失业保险金当月登记,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如失业职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按月核减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职工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必须在每月携带“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服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如实说明本人近期求职、培训及就业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登记的,将视情暂停或停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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