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根据冀劳社[2006]69号文件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接受失业或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
(二)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职业培训的;
(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四)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且有稳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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