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街(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即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审核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座落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来的审核表及备案花名册;
2、失业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
3、失业人员的缴费记录;
4、《就·失业证》;
5、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的情况。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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