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失业前12个月内用人单位和本人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不得中断,否则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断缴费的,对失业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应当继续连续按月缴费,直至连续缴费满12个月条件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受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对于拖欠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力缴纳的,失业保险机构在计算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一个月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造成失业人员相应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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