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在个人手中,档案怎样转移?失业保险怎样核定?
根据33号文件第2条,企业职工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人事档案的性质属于国家档案,不属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个人也无权持有国家档案。因此,在接收档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根据33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其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再次,对不按规定转移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或说明后,区县档案接受部门按规定接收该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最后,由区县档案接受部门按规定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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