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海南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其中,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三地为一类地区,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适用于文昌、万宁、东方、五指山、乐东、澄迈、临高、定安、屯昌、陵水、昌江、保亭、琼中、白沙14个市县。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海口市当前为530元)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综上,可以计算个人的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
例1:文昌市的小张于2018年3月10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前12个月失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5000元,5000×60%=3000,由于3000≥1670,则小王的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每月1636.6元。
例2:文昌市的小李于2018年4月10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前12个月失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2400元,2330×60%=1440,由于795<1440<1670,则小李的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每月1440元。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文昌市社保中心(12333)。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98-63222283 0898-63233005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蔚路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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