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广安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4]259号)
三、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人员。
四、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2.失业状况相关证明;
3.相片2张(1寸、2寸各一张);
4.《广安市失业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
1.答复咨询或提供办事告知单;
2.正式受理(审核纸质材料、拷贝电子件);
3.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4.对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办理机构
各区市县、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地办理;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失业后在进行就业登记的机构办理。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
八、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市本级0826-2332234广安区0826-2353088
前锋区0826-2889285华蓥市0826-4839841
岳池县0826-5243169武胜县0826-6251902
邻水县0826-3223326经开区0826-2337939
枣山园区0826-2611979协兴园区0826-2990958
十、收费情况及依据
免费。
目前广安市失业金的执行标准是于2015年7月6号发布的【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5] 20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82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70%执行,月失业保险金为966元。
二、调整时间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市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7月13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联系人:赵洪秀,联系电话:2665525,电子邮箱:493135881@qq.com)和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广安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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