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实施方案》。会议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到75%,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长期执行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失业人员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此次提标坚持“保生活”和“促就业”相统一,在确保基金支出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了全区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
自治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60元,二类地区为每人每月1560元,三类地区为每人每月1480元。调整提高后,失业保险金将从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079元上涨为124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14元上涨为117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962元上涨为1110元。
自治区主席咸辉在主持会议时指出,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一项惠民暖心的举措,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和爱护。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把握、推进相关工作,科学测算、循序渐进,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又要防止待遇水平过高影响就业积极性,切实提高失业保障水平,确保基金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记者 杨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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