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规定,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缴费1年以上且未欠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保险待遇及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发给抚恤金,按失业保险金标准,供养1人发14个月,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22个月。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培训,可享受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或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职业介绍。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迁出地的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迁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转拨给迁入地的经办机构;跨省迁移的,其在迁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其在迁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拨。
2、迁出单位或职工应在迁出地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60日内到迁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迁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迁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迁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迁往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不划转,失业人员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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