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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

 字体时间:2017-12-1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1日 抄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吉林省就业困...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1日

 

抄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精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

第二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附件2);

5.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二)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校验,校验通过的提示将相关信息录入《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扫描相关要件后,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线下入户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拟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模板》(附件3)在本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提示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并为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附件4)。

(三)审核确认。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并在《就业创业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录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作出提示,并由初审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第三条 援助项目

(一)政策咨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政策宣讲会、专题展板、现场咨询、有奖问答、主题日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群众在家门口了解政策。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体相结合,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新媒体,定期推送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及办理程序。

(二)岗位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走访辖区内用人单位,精准征集各类适合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信息。要广泛动员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收集一批岗位,召开面向就业援助对象的专场招聘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体就业。

(三)精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开展技能测评和职业规划,制定具体可行的求职计划。根据援助对象技能特点和就业意愿,主动为其提供至少三次职业介绍。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为援助对象提供针对性强的职业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政策扶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加大创业帮扶、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力度,确保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都能依法依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

(五)托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启动援助预案,保证20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其中,街道(乡镇)、社区启动预案,6日内解决不了的上报县(市、区),县(市、区)7日内解决不了的上报市(州),市(州)在7天内予以兜底解决。

第四条 退出机制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及《就业创业证》中记载:

1.通过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等途径实现就业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有稳定收入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7.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8.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定期到申请认定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身份审验。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具体审验时间由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自行确定。

(三)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加强线上信息比对、线下调查走访,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对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并做系统提示。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在其《就业创业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录入“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字样和退出原因,以及日期、认定机构和经办人,终止就业援助。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四)对已经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五条 管理服务

(一)建立实名数据库。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摸底活动。同时,按照“随时申报登记,即时受理认定”原则,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家庭情况清、技能特长清、求职意向清、援助情况清。

(二)实施分类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采取A、B、C、D分类援助。针对A类急需就业,实行“不挑不捡72小时即时就业”的承诺服务; B类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一条龙”服务;C类灵活就业,提供或推荐简单实用型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D类稳定就业,提供针对性强的岗位信息等。

(三)加强跟踪回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就业援助跟踪问效,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集中督查等方式,及时对已援助对象进行回访,听取援助对象的反馈意见,对援助效果不理想的,仔细查摆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搞好后续服务。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就业援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工作落实。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层层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和监督考核制度。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分解、细化和量化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加强工作调研,创新工作举措,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结时限,充分利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采取网上办公、手机APP等形式,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政策咨询、意见反馈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同时废止。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就业援助落到实处。

附件:1.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3.拟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模板

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附件:
 
附件1-4.docx

 

“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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