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吉林失业保险最新政策出台了,以下是《吉林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吉林省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全文,欢迎阅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记者了解到,为了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吉林省制定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两份文件,打出失业保险新政“组合拳”。这是吉林省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助力企业改革,以及稳定和促进就业方面采取的一项新举措,同时也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根据《通知》要求,将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下调0.5个百分点。为了使参保单位和职工均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此次降低费率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即:单位费率由1%降至0.7%,降低0.3个百分点;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0.2个百分点。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据初步测算,仅此项政策带来的“红利”,就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亿元,为全省参保职工减负(增收)2.8亿元。
进一步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是今年吉林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之一,在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省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人社厅日前下发《通知》,继2015年10月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后,再一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通知》明确,此次提高标准,将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延吉、珲春、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月。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76元至260元不等。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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