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降低了2017年的失业保险费率,具体的下调程度可以关注以下的内容,下面带来辽宁2017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意义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范围对象。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二)关于执行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
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处理办法。
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
四、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下降至24个月以下处理办法。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下降至24个月以下的,报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的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
二、各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确定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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