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将从今年5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4月1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将从今年5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悉,本次调整提高后,一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60元/月,二类区1185元/月,三类区1110元/月,四类区1035元/月,其他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我省连续第六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比平均增加153.7元,增幅达15.5%,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140号)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号),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1260元/月,二类工资区1185元/月,三类工资区1110元/月,四类工资区1035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7年5 月 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4月7 日
延伸阅读:陕西失业保险费率降低预计为企业“减负”约234亿元
记者23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22个符合降费率基本条件的省份如果全部降费,预计将为企业“减负”约234亿元。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针对一些居民担心降费率影响待遇标准,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明确表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经过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据悉,下一步,人社部将一方面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要求其在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前提下,对本省基金运行情况认真研究,反复测算,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降费方案;另一方面,将加强对全国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既减低企业成本,又确保待遇发放。
此前,在2015年和2016年国务院两次下调社保费率,截至2016年底,累计为企业降低成本约13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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